中山多家手机店被告上法庭
“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OPPO 手机这句广告语可谓是火遍大江南北。去年,阜沙镇一家手机店却因为傍上了OPPO 的品牌被行政处罚,还被OPPO 商标持有者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5月25日,法院通报了这起中山商标注册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一审判决,涉案手机店被判赔偿1万元。记者同时了解到,去年至今至少有16家手机店因销售假冒“OPPO”商标的产品而被告上法庭。
纠纷缘由:
手机店售假被查获,遭行政处罚后还惹上官司
欧珀公司诉称,2016年7月发现阜沙一家手机店大量销售侵犯欧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16年7月12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手机店进行查处。现场查获标示有“OPPO”内容的耳机2副、充电套装1个。经欧珀公司鉴定,涉案产品为侵犯“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16年8月10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手机店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欧珀公司认为,手机店销售侵权产品以牟取暴利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给欧珀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去年11月底,欧珀公司将手机店及经营者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手机店、刘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欧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5万元。
刘先生到庭应诉后辩称,他不懂得辨别产品真假,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销售了侵权产品。在法庭上,双方都无法对欧珀公司的损失数额和手机店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欧珀公司称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但没有提供票据。手机店称店铺有3个工人,面积为60多平方米。
法院判决:
手机店被判侵犯商标权,须赔偿1万元
市第二法院认为,手机店销售的涉案产品是耳机、充电套装,与OPPO 商标注册的属于同类产品,而且手机店销售的产品上的“OP-PO”标识与欧珀公司的商标在视觉上并无差别,两者实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欧珀公司的产品有特定联系。
手机店作为专门的手机配件销售店,对购入货物的来源应有一定的甄别能力。因此,手机店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与欧珀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手机配件,这一行为已构成对欧珀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不过,由于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欧珀公司此次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手机店的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OPPO”品牌的知名度,手机店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期间、规模、现场扣押侵权产品的数量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珀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因素,酌定手机店、刘先生应赔偿欧珀公司1万元。
近日,市第二法院判决手机店、刘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欧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新闻延伸
"OPPO"驻点打假,中山已有16家手机店被告
记者昨日了解到,被欧珀公司告上法庭的并不仅是阜沙这一家手机店。从2016年12 月至今半年时间里,已至少有16家手机店因售假侵权而被告上法庭。这些被告的手机店分布在沙溪、板芙、大涌、东升、南头、阜沙及三角等多个镇区。
这些手机店销售的多数是仿冒"OPPO"品牌的有线耳机、充电器等手机配件。手机店的经营者都坚称不知道是假冒产品,只是从"经销商"处拿货,或是有人上门推销因价钱便宜而进货销售。在法院已生效的这16起判决中,手机店经营者因侵权而赔偿欧珀公司 7000 元至13000元不等。
法院提醒,一些不法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上的商标故意 "搭便车""傍名牌",这都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这种恶意侵权行为,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会适用惩罚性规定,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除了民事赔偿,知假售假达到一定金额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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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中山多家手机店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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